党群工作网
您的位置: 科室首页 > 学思践悟
落实“六个区别对待” 争做改革的促进派
发表时间:2019-04-10 作者:纪检监察室 来源:晋中日报 查看次数:998次


四论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的

《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精准把握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

仕继延

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、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,需要一大批“闯将”“尖兵”冲锋陷阵。然而“不干不出错、越干错越多”“为了不出事,宁愿不干事”的心态在一些党员干部中日益凸显。“懒政、怠政、为官不为”等现象已经成为推进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。

问题是时代的声音,目标是前行的动力。这些现象说明一些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、党性修养还比较薄弱,“四个意识”“四个自信”树得不牢;同时也反映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:新时代促进干部改革创新、奋发有为,必须有系统的容错机制作为保障。

为进一步打消广大干部干事创业中的重重顾虑,最大限度调动其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营造有利于干部奋发有为的环境和氛围,晋中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《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精准把握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,明确了“六个区别对待”,继续释放为担当者担当、为负责者负责、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。

“六个区别对待”本着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的原则,充分运用宽严相济政策,结合动机态度、客观条件、时间节点、性质程度、后果影响等要件,对干部的错误进行综合分析,重点区分主动交代、纠错改正还是不思悔改、我行我素;一次违纪还是多次违纪;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十八大、十九大前后哪个时间节点;因不可抗力导致失误还是疏忽大意导致失职渎职;影响可控、后果轻微还是影响恶劣、后果严重;企业主动拉拢腐蚀贿赂干部还是因干部索贿、不作为而被动送钱送物。本着对干部高度负责的公心和严谨审慎的态度,明辨“为公”还是“为私”,分清“无心”还是“有意”,判定“无禁”还是“严禁”,严格划分“失误错误”与“违纪、违法”的界限,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后,依规依纪作出处理。

处理干部只是手段,教育挽救才是目的。为避免对犯错干部一罚了之,《指导意见》对做好“六个区别对待”的下半篇文章作出明确规定:定期对犯过错误干部的表现和使用处置情况开展研判,根据具体情形,分层次分类别予以指导帮助、回访教育,引导他们深刻认识错误,积极检查整改,放下包袱,轻装前进。

改革本身要担风险,创新也需要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,决不能让顶着压力开拓创新的干部背上“试错挨罚”的思想包袱。我们一定要把“六个区别对待”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,充分发挥容错机制的导向作用,坚决摒弃“求全责备”“一旦有污点,永世不得翻身”的错误观念,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,形成千帆竞发的干事创业氛围。



Copyright ©  1997-2024 晋ICP备19013958号-1 All rights reserved